01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24: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利登记日为2008年2月5日,即在2008年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 byfunds.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 24 :00 以前(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 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深圳总部:
联系人:江洪
联系电话:0755-83275158
传真:0755-83275119
网址:http://www.byfunds.com
(2)北京办事处:
联系人:高明磊
联系电话:010-68083668-108
传真:010-68083245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07年2月13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02 、关于召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发布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 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24: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利登记日为2008年2月5日,即在2008年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 byfunds.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 24 :00 以前(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深圳总部:
联系人:江洪
联系电话:0755-83275158
传真:0755-83275119
网址:http://www.byfunds.com
(2)北京办事处:
联系人:高明磊
联系电话:010-68083668-108
传真:010-68083245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07年2月13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03 、关于召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将于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24: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以通讯方式召开,届时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08年2月13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发布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24: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利登记日为2008年2月5日,即在2008年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 byfunds.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 24 :00 以前(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深圳总部:
联系人:江洪
联系电话:0755-83275158
传真:0755-83275119
网址:http://www.byfunds.com
(2)北京办事处:
联系人:高明磊
联系电话:010-68083668-108
传真:010-68083245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07年2月13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04 、关于召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将于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24: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以通讯方式召开,届时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08年2月13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发布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24: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利登记日为2008年2月5日,即在2008年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 byfunds.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 24 :00 以前(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深圳总部:
联系人:江洪
联系电话:0755-83275158
传真:0755-83275119
网址:http://www.byfunds.com
(2)北京办事处:
联系人:高明磊
联系电话:010-68083668-108
传真:010-68083245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07年2月13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二月五日
附件一:《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05 、关于召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将于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24: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以通讯方式召开,届时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08年2月13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发布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 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24: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利登记日为2008年2月5日,即在2008年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 byfunds.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 24 :00 以前(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
联系人:王顺心、孟必珍
邮政编码:100037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它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深圳总部:
联系人:江洪
联系电话:0755-83275158
传真:0755-83275119
网址:http://www.byfunds.com
(2)北京办事处:
联系人:高明磊
联系电话:010-68083668-108
传真:010-68083245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08年2月13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二月一十八日
附件一:《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06、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下称“鸿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权利登记日次日即2008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24:00结束。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346937905份,占鸿飞基金总份额5亿份的69.3876%,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下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346927705份基金份额同意,8700份基金份额反对,150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99.9971%,超过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结果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前,鸿飞基金将继续停牌。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
为及时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现金分红需求,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实施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鸿飞”)收益分配。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截至2007年12月31日基金鸿飞期末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现金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基金代码:184700。
二、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复核,截止2007年12月31日,基金鸿飞的份额净值为3.5716元,可供分配收益为857,989,074.12元。
本次收益分配方案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5.5元,共派发现金红利775,000,000.00元。
三、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权益登记日:2008年4月9日
除息日:2008年4月10日
红利发放日: 2008年4月10日
四、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截止2008年4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鸿飞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收益发放办法
1、本次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发放的现金红利于2008年4月10日通过托管券商直接划入投资者账户。
2、基金鸿飞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应得现金收益由托管人直接办理发放手续。
六、有关税收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7
08、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鸿飞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鸿飞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08年2月6日-2月28日进行了表决投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8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3月31日下发了《关于核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392号),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鸿飞基金实施转型。
为实施基金鸿飞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鸿飞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的具体时间,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基金鸿飞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鸿飞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基金鸿飞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基金鸿飞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08年4月2日基金鸿飞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的安排和原基金鸿飞持有人的份额赎回
基金鸿飞终止上市交易后,开始办理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对原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份额转换,在集中申购封闭期结束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基金鸿飞持有人可办理份额赎回。
四、备查文件
1、《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附件一:《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392号)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392号)和《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等的有关规定,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鸿飞基金”)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鸿飞基金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复[2008]17号《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批复》。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
交易代码:184700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08年4月15日
终止上市权利登记日:2008年4月14日,即在2008年4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鸿飞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08年2月6日-2月28日进行了表决投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92号《关于核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4月2日发布了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鸿飞基金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复[2008]17号《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批复》。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自鸿飞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盈资源优选基金”),《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代码为前端: "213008",后端:"213908"(支持后端申购的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持有人可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原鸿飞份额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待确权成功后才可以办理赎回业务)。开始办理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1、原基金鸿飞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统一变更登记至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资源优选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持有人可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服务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3、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原基金鸿飞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基金鸿飞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即确权登记。基金管理人据此将相应的基金份额转登记至持有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相关销售机构。此后,持有人方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进行宝盈资源优选基金份额的赎回。
4、办理基金鸿飞确权时,投资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机构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
(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开放赎回之前,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交易,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3)原基金鸿飞份额持有人若想对其由基金鸿飞份额转型而成的宝盈资源优选基金进行赎回,事先必须对其持有的基金鸿飞份额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4)原基金鸿飞份额持有人若拥有在基金退市前的现金分红且退市时由于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集中申购结束日将该持有人的未领取现金红利按1.0000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并进行投资者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
四、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1、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26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300
传真:0755-83275119
2、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B607室
电话:010-68083668
传真:010-68083245
联系人:高明磊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中心
(三)其他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八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发布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为了保障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鸿飞”)持有人的权益,现发布关于基金鸿飞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
交易代码:184700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08年4月15日
终止上市权利登记日:2008年4月14日,即在2008年4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鸿飞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08年2月6日-2月28日进行了表决投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92号《关于核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4月2日发布了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鸿飞基金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复[2008]17号《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批复》。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自鸿飞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盈资源优选基金”),《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代码为前端: "213008",后端:"213908"(支持后端申购的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持有人可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原鸿飞份额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待确权成功后才可以办理赎回业务)。开始办理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1、原基金鸿飞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统一变更登记至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资源优选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持有人可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服务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3、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原基金鸿飞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基金鸿飞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即确权登记。基金管理人据此将相应的基金份额转登记至持有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相关销售机构。此后,持有人方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进行宝盈资源优选基金份额的赎回。
4、办理基金鸿飞确权时,投资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机构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
(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开放赎回之前,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交易,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3)原基金鸿飞份额持有人若想对其由基金鸿飞份额转型而成的宝盈资源优选基金进行赎回,事先必须对其持有的基金鸿飞份额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4)原基金鸿飞份额持有人若拥有在基金退市前的现金分红且退市时由于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集中申购结束日将该持有人的未领取现金红利按1.0000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并进行投资者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
四、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1、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26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300
传真:0755-83275119
2、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B607室
电话:010-68083668
传真:010-68083245
联系人:高明磊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中心
(三)其他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日
11、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
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213008(前端)、213908(后端))由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鸿飞基金”,基金代码:184700)转型而成。鸿飞基金自2008年4月15日终止上市后,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基金份额将转登记至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宝盈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原鸿飞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方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转换、收益分配等业务。上述过程称之为“确权”。
一、确权对象
截止2008年4月14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鸿飞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确权业务受理时间
本基金自集中申购结束后开始办理确权业务,具体时间另行公告。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在开放式基金业务受理时间内均可受理(本基金分红的权益登记日除外)。
三、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如下:
(一)直销机构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二)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办理确权业务必须到上述销售机构网点开立基金交易账号并开通宝盈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办理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手续的投资者不需再办理开户手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增减参与确权业务的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确权业务流程
确权遵从谨慎原则,如果投资者身份通过本流程规定的方式不能核实则不予确认。
已办理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手续的投资者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一定时间内自动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的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重新登记确认到其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帐户中。
投资者如果在多个销售机构成功开立了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确权时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有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直销帐户的,优先将基金份额确权到其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直销帐户中;
(2)没有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直销帐户的,优先将基金份额确权到其拥有宝盈基金其他基金份额的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代销帐户中;
(3)没有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直销帐户的,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代销账户中,有数个账户中拥有宝盈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或者全部账户均没有宝盈基金其他基金份额,优先将基金份额确权到其最近有过交易的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帐户中;
未办理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手续的投资者持以下资料到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出开户申请:
(1)个人投资者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与办理持有基金鸿飞的股东账户卡时提供的证件相同);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
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③印鉴卡原件;
④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的原件必须提供,复印件须保证内容清晰、无误。若因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在接受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后须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表面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核对申请人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编号等内容正确、完整,无涂改,并提示申请人正确填写联系方式等。销售机构须将投资者的确权申请数据发送至注册登记机构。各销售机构将保留投资者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以备留档核查。
2、投资者在开立深圳证券账户时使用15位身份证号码而当前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确认处理。
3、在收到申请的电子数据后,注册登记机构会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即为其重新登记确认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4、投资者经确权登记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其办理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和其他相关业务申请。
5、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的具体程序,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6、如果投资者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与原基金鸿飞退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移交的持有人名册(以下简称“原持有人名册”)资料不相符的,还需提供变更的相关资料。
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因身份证号码重号或其他原因变更身份证号码、姓名的,应提供身份证所辖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并送至本公司审核。
(2)如因开户时操作员录入错误或填写资料错误,导致客户基本信息与原持有人名册不符,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送至本公司审核:
①原开户代理机构(或承继单位)出具的确认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认书(见附件2);
②证明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原始开户凭证(需加盖开户代理机构或承继单位印章);
③不能提供第②项证据的,应当由指定证券公司提供账户内基金鸿飞份额归属的证明(见附件3);
④不能提供第①条所要求的材料,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确权法律文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机构投资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因历史原因变更营业执照记载的相关内容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送至本公司审核;
(2)如因开户时操作员录入错误或填写资料错误,导致客户资料信息与持有人名册不一致的,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送至本公司审核:
①原开户代理机构(或承继单位)出具的确认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认书(见附件2);
②证明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原始开户凭证(需加盖开户代理机构或承继单位印章);
③不能提供第②项证据的,应当由指定证券公司提供账户内基金鸿飞份额归属的证明(见附件3);
④不能提供第①条所要求的材料,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确权法律文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投资者须持上述资料原件及确权申请表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层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中心办理。
五、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和确权确认及失败处理
1、销售机构对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2、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确认后,投资者可于T+2日起到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宝盈网站(www.byfunds.com)或拨打宝盈客服电话(400-8888-300)进行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和确权确认情况查询。
3、如果投资者提供的确权信息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误,即为确权失败。投资者在查询到确权失败的情况下,投资者可拨打宝盈客服电话(400-8888-300)查询确权失败的具体原因和后续处理方法,投资者需重新办理确权申请。
4、在确权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宝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每日进行确权。在确权开始一个月后,宝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再每日进行确权,投资者需要进行确权的,在成功开立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后,需提供以下证件传真至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权:
(1)个人投资者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与办理持有基金鸿飞的股东账户卡时提供的证件相同);
②深圳证券账户卡(包括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下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③填妥并签章的确权业务申请表。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
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并同时提供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②深圳证券账户卡原件以及复印件;
③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④印鉴卡原件;
⑤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⑥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确权业务申请表。
六、确权业务规则
1、在确权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投资者只需要开立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原鸿飞基金的账户信息进行确权。在确权开始一个月后,投资者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传真至宝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权。
2、原鸿飞基金退市后,本基金进行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拆分,使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注册登记机构将据此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原鸿飞基金基金份额经折算调整后的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未办理宝盈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的原鸿飞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退市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产生的基金权益,暂时托管在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办理确权之前,如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及其相应的权益份额(包括原持有基金份额折算调整的份额),其分红方式统一为红利再投资,分红后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继续托管在注册登记机构,直至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
分红的权益登记日暂不受理确权业务申请。
4、办理确权手续时,投资者应选择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者(即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在投资者确权成功后,如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对投资者经确权持有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将按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即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处理。
5、投资者确权成功的基金份额均为前端基金份额。
6、注册登记机构在进行确权登记时,将同时登记投资者原鸿飞基金基金份额及其相关权益份额,包括原始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结束后进行份额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在办理确权申请之前本基金收益分配强制红利转投资的基金份额(如有)。
七、友情提示
尚未办理确权的投资者如需要查询原鸿飞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可以到日常办理基金份额托管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查询持有的原鸿飞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投资者也可以拨打宝盈客服电话(400-8888-300),在人工核对投资者证券帐号和身份证号码后,查询原鸿飞基金的持有数量。但该部分基金数量在确权成功前未体现在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对帐单中。
八、其他
本确权登记指引的最终解释权归宝盈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客服电话:400-8888-300
传真:(0755)83275119
网站:www.byfunds.com
附件1: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附件2:确认书
附件3:证明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4月11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发布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为了保障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鸿飞”)持有人的权益,现发布关于基金鸿飞终止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基金鸿飞
交易代码:184700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08年4月15日
终止上市权利登记日:2008年4月14日,即在2008年4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鸿飞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鸿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08年2月6日-2月28日进行了表决投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92号《关于核准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4月2日发布了的《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鸿飞基金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复[2008]17号《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批复》。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自鸿飞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盈资源优选基金”),《鸿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代码为前端: "213008",后端:"213908"(支持后端申购的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持有人可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原鸿飞份额持有人需先办理确权,待确权成功后才可以办理赎回业务)。开始办理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1、原基金鸿飞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统一变更登记至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资源优选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持有人可通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服务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3、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原基金鸿飞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基金鸿飞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即确权登记。基金管理人据此将相应的基金份额转登记至持有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相关销售机构。此后,持有人方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进行宝盈资源优选基金份额的赎回。
4、办理基金鸿飞确权时,投资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机构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
(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开放赎回之前,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交易,也无法办理基金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3)原基金鸿飞份额持有人若想对其由基金鸿飞份额转型而成的宝盈资源优选基金进行赎回,事先必须对其持有的基金鸿飞份额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4)原基金鸿飞份额持有人若拥有在基金退市前的现金分红且退市时由于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集中申购结束日将该持有人的未领取现金红利按1.0000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并进行投资者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
四、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1、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26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300
传真:0755-83275119
2、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B607室
电话:010-68083668
传真:010-68083245
联系人:高明磊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中心
(三)其他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13、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四月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宝盈资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92号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八、基金的投资
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稀缺性资源凸现其强大的经济价值,并为拥有资源的企业带来了超额收益。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自然资源、核心优势资源和垄断资源。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核心优势资源具体包括渠道网络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垄断资源具体包括牌照资源等。
自然资源类上市公司为拥有自然资源或直接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的农林牧渔业、水电、水务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基础设施类、房地产上市公司;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拥有矿产资源的采掘业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上市公司。
核心优势资源类上市公司为经过长期开拓形成的独有的可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如渠道网络、技术或品牌等资源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拥有渠道网络资源的银行、商业连锁、电力电网、文化传播上市公司;拥有技术专利、秘方资源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拥有高品牌价值的上市公司。
垄断资源类上市公司为通过特许经营带来的超额收益的上市公司,如拥有牌照资源的金融、电信、电力、电网上市公司。
(一)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以及对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处于稀缺状态的资源凸现其强大的经济价值,相关上市公司体现出较好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根据研究部的估值模型,优选各个行业中具有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建立股票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增值,并力争创造超越业绩基准的主动管理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资源优势的股票。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中长期持有具有资源优势的股票为主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注重资产在各相关行业的配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积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证券监管政策调整情况、市场资金环境等因素,决定股票、债券及现金的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环境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主要参考以下指标:
季度GDP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主要指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本基金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分析判断市场资金环境: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货币市场利率;
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QFII新增投资额;
新股扩容;
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可转债所需资金;
印花税和佣金;
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2)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资源的价值变化规律,对各类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进行分析判断,及时适当调整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重点投资于各类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资源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以净资产收益率、预期PEG、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利润增长率及行业地位等指标为依据,通过公司投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形成投资股票备选库
根据上市公司资源的类别、数量、与主营业务的密切程度判断公司是否属于资源类公司,所有资源类公司形成资源类基础股票备选库;
对基础股票备选库中的所有股票,综合考虑净资产收益率、预期PEG、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利润增长率及行业地位等指标选出股票构成投资股票备选库;投资股票备选库每年在4月30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出齐后整体调整一次,日常则可根据股票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微调。
预期PEG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为计算日股票的收盘价,EPS为上市公司最新年报的每股收益, 为根据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实地调研、财务模型和其他相关信息预测的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对于每年5月至下一年度4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本面及具体市场情况决定投资。
2)建立各类股票池
由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对投资备选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基本面价值评估,通过公司股票池的构建程序,形成各类股票池,构建最终股票组合。
股票池的构建程序

图1 股票池构建流程图
如图1,首先根据对资源类上市公司的评级建立“公司评级库”。各行业研究员按影响其相关行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主要因素,就行业、核心竞争力、公司成长性、投资风险、市场估值这五个方面,分别制定进一步细化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指标,形成分行业的《上市公司投资评级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行业股票进行投资评级管理的依据,并进而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形成公司的股票池。如研究员要调整股票的投资评级,须及时提交股票投资评级调整报告,投资评级调整报告需附上《上市公司投资评级表》,并就调整的原因做出说明。各行业研究员应将其所负责行业的《上市公司投资评级指标体系》及其每次重大调整报研究部总监备案。
在公司评级库的基础上,通过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经有投资部、研究部共同参加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集中讨论,就股票的基本面、业绩与成长性、内在价值与潜在风险进行严格的答辩,拟定公司“备选股票池”。备选股票池名单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对进入备选股票池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必须确保定期跟踪和维护。定期跟踪的内容包括: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并提交调研简报;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提交相应的季报、中报、年报点评。
在备选股票池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的答辩产生“核心股票池”,对进入核心股票池名单的上市公司要求研究员必须定期提交实地调研的深度研究报告。核心股票池名单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为了更好的控制风险,对于已经进入备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并且纳入基金投资组合的个股,由于已经接近、达到预期估值上限或者基于行业集中度等因素的考虑,投资决策委员会又在备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的基础上设立“限制股票池”。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只能从“备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中产生,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权限限制。
(3)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投资策略,运用利率预测、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预测、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逆回购进行杠杆操作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得超过债券市场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下的债券选择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例如预期利率下调时适当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组合赢得价格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少长久期债券的投资,降低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市场情况、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基金管理人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长久期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信用度分析
信用度分析是企业债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流动性、所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更细致的调研,准确评价债券的违约概率和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从而取得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5)相对价值评估
基金管理人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可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溢价。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5、投资决策程序及依据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各级股票池,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策略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部各基金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3.投资操作程序
(1)在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在投资组合方案和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买卖决策,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统一规范、标准化的交易指令,实现证券品种的日常买卖;
(2)基金经理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电脑方式或电话录音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并采用书面方式或电子化方式记录,存档备案;基金经理不可以直接进行证券品种的交易;
(3)集中交易室的集中接单员接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后,对其是否符合基金经理的权限和公司投资限制性指标进行审核;如符合,则分发到交易员执行,如不符合,则拒绝执行,并向风险控制执行官汇报审核;
(4)交易员执行经审核的交易指令,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对投资指令进行调整;
(5)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投资限制性指标,这些指标通过参数设置到投资管理系统,如果买卖指令与指标冲突,系统自动拒绝执行。
3.投资组合分析与调整
公司投资组合调整过程如图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和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及投资策略,如果发现资产配置比例需要进行调整,可以提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是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不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只能在原来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内根据强度指标考虑是否调整投资组合;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基 金经理根据调整后的比例考虑调整投资组合;
行业研究员跟踪行业和个股因素,对已有的投资组合和股票池中股票进行动态评级,提出投资建议;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作出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调整的合规性和组合调整是否严格执行相应的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5%
沪深300指数由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良好基本面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上证国债指数涵盖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实施,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资源优势上市公司,预期风险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积极成长型股票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四月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8
五、基金的存续-------------------------------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9
十、基金的托管---------------------------- |